河北男子离校14年被退学,诉至法院胜诉后学校再作退学决定
学信网显示,杨杰的学籍状态已变成“不在籍(退学)”。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离校14年后,未拿到毕业证的杨杰发现自己学籍被取消。历经两轮诉讼后,杨杰胜诉,法院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然而,近日他原就读学校再一次作出了对其退学的决定。
今年38岁的杨杰此前是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04级一名学生,现为一名自由职业者。他称,2007年毕业,早年因家里困难,欠缴学费,被学校扣押了毕业证,后来也一直没有结清学费和赎回自己的毕业证书。而校方未承认“欠缴学费不给发证”的说法。
2021年,学校以“最长修业年限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为由,对杨杰作出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杨杰申诉和复议无果后,将河北省教育厅及省政府告上法庭。
一审、二审均为杨杰胜诉。法院一审撤销了河北省教育厅的《申诉处理决定》和河北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河北省教育厅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之后,河北省教育厅要求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重新作出决定。2023年10月10日,该校作出决定,仍给予杨杰退学处理,事由变更为“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10月17日,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校方对于杨杰学籍的处理都是合法合规的,并会严格执行法院的审判结果,尊重法院的审判结果;杨杰先生若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继续提出申诉。
杨杰表示,自己对此结果不服,目前又一次向校方提交了申诉材料。
离校14年后被退学,申诉未果后走向诉讼
2004年,杨杰考入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成为该校2004级软件工程系计算机软件专业学生中的一员。他告诉澎湃新闻,早年家里困难,他到毕业时还欠学校20200元学费,所以学校扣押了自己的毕业证。
杨杰所读专业学制三年,他本应于2007年7月从河北软件学院毕业。他说,2006年他找到了工作,2007年10月也就是工作实习期满一年后,他向学校索要过毕业证书,学校教务处在他的要求下还开具了一份“毕业证待发”的证明。杨杰说,由于没有毕业证很难找工作,他都是从事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只能勉强糊口,所以没有把欠缴的学费补交。
澎湃新闻注意到,2009年7月,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高校对欠缴学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严禁采取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
杨杰说,毕业后一直到2021年,他在学信网上查过几次,显示的学籍状态都是“在籍(暂缓注册)”;他2022年年初最后一次登录学信网查询,学籍状态已然变为“不在籍(退学)”。
原来,早在半年前,杨杰已被学校通报做“退学”处理。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显示,2021年7月22日,该校发布了《关于对部分同学拟处理的公告》,附件其一拟处理学生名单有包括杨杰在内的270名学生,这些学生共同被作出了予以退学的拟处理,理由为“最长修业年限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官网2021年10月5日发布退学名单,其中杨杰在列。
同年10月5日,学校官网发布正式的《关于对部分同学处理决定的公告》,杨杰名列其中。
之后,杨杰不服自己被予以退学的处理,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方认为原退学处理事实清楚,驳回其申诉。
杨杰认为,学校当时不把毕业证发放给自己的根本原因就是自己没有缴纳全部的学费,但该说法未获校方认可。
“当时发现学籍状态有问题,我就联系学校,学校回电话说这个情况不是由于欠缴学费,而是由于成绩不合格,后来我就跟他索要我的成绩表、原始试卷、档案,学校都不提供。”杨杰说,他不认可自己成绩不合格的说法,自己的成绩一直很好,不存在“不合格”的情况。
向校方申诉无果后,他按照程序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请求撤销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请求责令该校恢复学籍、归还个人学籍档案、发放毕业证书。
2021年12月29日,河北省教育厅回复杨杰的《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了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对杨杰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杨杰不服省教育厅的答复,遂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
申诉未果后,杨杰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两审法院均要求校方重新作出决定
2022年6月9日,杨杰将河北省教育厅和省政府起诉至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杨杰认为,两被告作出的申诉决定书、行政复议书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查清事实,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均认为,原告杨杰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对原告杨杰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依据明确、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河北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对杨杰作出的退学处理来看,杨杰并未毕业,其试卷应当在第三人说法中“试卷保管期限为离校后三年”的保留期限内,又根据《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教字[2005]15 号)的相关规定,任课教师签字成绩单系永久保存的材料,也是证明杨杰成绩是否合格的原始凭证之一,而第三人并未保存杨杰的原始考试试卷与成绩单,与其规定不符。
法院还认为,被告和第三人所提交的成绩单证据,仅是电子档案当前数据的打印件,无原始数据载体印证,显然缺乏证明力。因而被告河北省教育厅作出的案涉《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被告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法院还查明,原告杨杰三年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共计25000元,实际缴纳2300元,至今仍欠费20200元。
石家庄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责令河北省教育厅对杨杰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综上,桥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河北省教育厅的《申诉处理决定》和河北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河北省教育厅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驳回原告杨杰的其他诉求。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认为,杨杰已经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六年,且从未联系学校补考或索要毕业证书,学生成绩档案必然不会无限期保存。
2023年6月19日,石家庄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石家庄中院称,本案中,从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对杨杰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来看,杨杰并未毕业,其试卷应当在保留期限内。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称试卷保管期限为离校后三年的说法与其规定不符。另,任课教师签字成绩单系永久保存的材料,也是证明原告成绩是否合格的原始凭证之一。被告及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提交的成绩单,系打印生成,无任课老师签字,亦非原始成绩单。
法院认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关键证据的保有者,并未保存杨杰的原始考试试卷与成绩单,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提交的证明杨杰成绩不合格、不符合毕业要求的证据,即杨杰个人成绩表、杨杰部分同学的成绩表、2004年软件开发与设计专业(NIIT方向)教学计划,仅是电子档案当前数据的打印件,无原始数据载体印证,显然缺乏证明力。
据此,被上诉人省教育厅作出案涉申诉处理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与予撤销。此外,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程序上有瑕疵,认定事实有误,也应当予以纠正。关于杨杰提出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因无明确的赔偿金额,且缺乏相应证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石家庄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方再次作出退学决定,杨杰再次申诉
7月6日,河北省教育厅按照石家庄中院的终审判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责令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对申诉人杨杰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8月25日,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软件工程系作出最新一份《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对杨杰拟予以退学处理。
该告知书称,杨杰所在班级专业课程包括公共平台课和职业技术课。学生毕业需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必修课程考试通过,并获取相应学分。同时完成至少10 学分的选修课程。学生毕业学分合计45.5学分+证书。
告知书称,杨杰成绩单显示,其上课期间总共获得必修学分29.5学分,选修课学分0学分,未达到学生毕业学分合计45.5学分+证书的要求,并且杨杰未获得第六学期毕业设计和选修课的学分,也未申请成绩复核。
告知书还表示,从学院2008年至2010年补考(重修)成绩已合格名单中均未看到杨杰的补考(重修)成绩,说明其在3年内仍未修够学分。
杨杰收到告知书后不服,他对于“未修满学分”的说法不认同,表示自己在校期间的成绩合格,确定已经修满了学分,也认真写了毕业论文。他于8月29日作出书面申诉书进行陈述申辩。申述书中写道,判决书及教育厅决定书中对这些证据的定性结论描述得非常清楚,证据不足,被申诉人至今仍然未能提供原始试卷及原始单科成绩单,申诉人对此有异议。
10月10日,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对杨杰作出退学的处理决定。
10月10日,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作出“学生处理决定书”,对杨杰予以退学处理,处理事由为:“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杨杰不认可校方再一次的予以退学处理,在他看来,一方面,校方提供的成绩单不能代替原始试卷及原始单科成绩单,且存在伪造可能,另一方面,校方未向自己提供毕业设计的成绩单原件,所以无法证实文件中毕业设计成绩的真实性。
同时,他表示很困惑,经审理判决自己胜诉,但是学校时隔不久又再次重新作出相同的退学处理,使自己陷入了循环怪圈。他称将继续申诉、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10月17日,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校方对于杨杰先生学籍的处理都是按照教育部对学生学籍的处理规定,是合法合规的,并会严格地去执行法院的审判结果、尊重法院的审判结果;杨杰先生若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继续提出这种申诉。
当被问及如何应对杨杰的下一步申诉,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表示:尊重杨杰的权益,若有需要将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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